新加坡的一黨民主專政

Singaporean politics have been dominated by the People's Action Party (PAP) since self-government in 1959. Foreign political analysts and several opposition parties including the Workers' Party of Singapore, the 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 (SDP) and the Singapore Democratic Alliance (SDA) have argued that Singapore is a de facto one-party state. Many consider the form of government in Singapore to be closer to authoritarianism such as illiberal democracy or procedural democracy rather than true democracy.
議會
新加坡擁有一個一院制的議會,其中大多數成員由平均5年一次的民主直接選舉產生。議會與總統構成了完整的新加坡立法機構。議會中的多數黨黨魁將獲總統任命為政府總理,然後再由總理推薦內閣部長和部門首長,經總統任命後組成內閣與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並接受議會的監督與質詢。一屆議會(以及政府)的任期最長為5年,但是總理可決定提前解散議會,舉行大選。大選必須在議會解散後的3個月內舉行。
議會議長在議會首次召集開會後選舉產生,當總統和總統顧問理事會主席均因故無法行使國家元首職責時,將由議會議長代為行使職責。
現有的議會共有94名議員,其中包括84名選區議員(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1名非選區議員(Non-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以及9名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由於長期以來人民行動黨主宰了議會,1991年修正後的憲法規定,議會內必須有至少3名反對黨議員,如反對黨議員未達法定人數,必須由政府委任得票最高的反對黨議員進入議會(見下)。
目前在94名議員中,只有3名反對黨議員,其中2人是單一選區議員,另一人則是政府根據選舉法律所委任的得票第三高的反對黨候選人。批評者認為人民行動黨擁有了議會的絕對主導權,使得權力制衡受到破壞,反對黨根本無法發揮監督作用。但是新加坡政府則指出,絕大多數的人民行動黨議員都是直選產生,而且法律已經努力保障議會中有反對黨的聲音存在
選舉
新加坡議會84名議員是由民選直接產生的,來自於全國各個選區,其中包括14個集選區(Group Representation Constituency,GRC)和9個單一選區(Single Member Consituency)。
單一選區議員產生較為方便,採用簡單多數制,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當有多人參選時當選者不必獲得過半數的選票。目前議會內唯一的兩名民選反對黨議員全部來自單一選區,但是人民行動黨的候選人在大多數單一選區中獲得超過半數選票當選。
集選區是1991年新設立的選區模式,5至6名候選人必須搭檔參選,且其中1人必須是少數族裔(馬來、印度或亞歐混血族)代表。選民不能選舉單一的候選人,而只能選舉一組候選人。得票最高的一組候選人當選,共同進入國會。集選區模式是新加坡政治體制中最常遭到批評的一部分,因為這有效地阻擋了更多的反對黨議員進入議會(自1991年以來的3次選舉中,反對黨從未在任何一個集選區獲得勝利),而且由於人數上的要求,導致在多個集選區中,反對黨根本無法推選出足夠人數參選,使得人民行動黨無對手自動當選(walk-over);但是人民行動黨政府則宣稱,此舉保證了少數組裔的參政權,讓這些族群也可以在議會中擁有自己的代表。
歷史上,人民行動黨一直在選舉中獲得壓倒性勝利,在上一次選舉(2001年)中人民行動黨獲得了75%的選票。即使是表現最差的時候該黨也可獲得65%的選票。雖然至今未發現任何選舉不公或舞弊行為,反對黨依然指責執政黨佔據了有利優勢,通過政策支票來拉攏選民。例如在上屆選舉中,在反對黨長期扎根的波東巴西選區,人民行動黨就保證選民若該黨在此選區獲勝將提供免費組屋翻新計劃。雖然反對黨最終還是保住了該選區的議席,支持率卻有明顯的下降。
此外,反對黨也指責人民行動黨經常通過司法手段來阻止具有威脅性的候選人參選。新加坡嚴格的選舉法對參選人的資格做出極大限制,有任何犯罪記錄(甚至包括酒醉駕車)的人士或破產者都被禁止參選。此外許多人也因被控誹謗而丟失議席。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981年新加坡15年以來議會中的第一位反對黨議員賈惹日南(JB Jeyaretnam)被李光耀等11次控告誹謗成立後被要求支付巨額賠款,在延遲1天交付賠款的情況下,被強制勒令破產,從而剝奪了其參加2001年選舉的資格。
政黨
人民行動黨
人民行動黨是新加坡最大的政黨,自1957年以來就一直控制著新加坡的議會。該黨於1954年成立,最初是一個左派的社會主義、民族主義政黨,以追求最終從英國殖民統治下脫離為目標,其成員即有從英國留學歸來的民族主義者(如李光耀),也有受當地華校教育和共產主義思潮影響的極左人士。在1957年舉行的首次市議會直選中,新成立的人民行動黨就獲得了接近半數的議席;1959年立法會選舉中則獲得壓倒性勝利,取得51席中的43席,也從此開始了漫長的執政之路。
1961年該黨曾險些喪失議會的控制權:由李光耀領導的黨內反共勢力與黨內親共勢力決裂,共產黨人脫離行動黨另組社會主義陣線,人民行動黨一度只以1席優勢控制議會。但是在與馬來西亞短暫的合併期間,李光耀在得到吉隆坡政府的支持下鐵面整肅共產黨人,並從1966年起人民行動黨就一直佔據了議會中的全部席位達15年之久,直到1981年賈惹日南打破人民行動黨的議會壟斷。
反對黨
新加坡的反對黨勢力一直非常薄弱,早期的反對黨勢力主要是左派的新加坡工人黨和極左的社會主義陣線,但是社陣自1963年新馬合併後就一蹶不振,1965年新加坡獨立之後也通過法律規定共產黨組織為非法組織。社陣到了1990年代併入新加坡工人黨。目前新加坡的反對黨主要是新加坡民主聯盟、新加坡民主黨和新加坡工人黨。其中新加坡民主黨一直是新加坡最大的反對黨,曾經在議會中擁有三個席位,但是現在的議會中並沒有任何議席;而新加坡工人黨和新加坡民主聯盟則在議會分別擁有2席(其中1人是受委任的非選區議員,即得票率最高的反對黨候選人)和1席。此外也有一些較小的政黨,比如馬來民族機構。
反對黨一直聲稱其活動空間遭到壓縮,例如新加坡的媒體很少報導其活動,甚至在選舉期間也不受到重視。許多反對黨的領袖都已經離開新加坡,移居澳洲或美國。
在過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動黨一直是唯一的執政黨,在議會中也鮮少有能夠形成監督力量的反對黨。外界普遍認為,人民行動黨對反對黨以及異議分子的打擊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選舉前重新劃分選區、運用行政資源以及訴諸法律行動等。但同時不容否認的是,人民行動黨確實在新加坡民眾中擁有很高威望,在建國後的歷次選舉中該黨的總得票率從未低於60%。
有些西方國家指責人民行動黨主宰了新加坡主要的政治舞臺,因為國會成員絕大多數都是該黨黨員,三任總理李光耀,吳作棟與李顯龍也都是人民行動黨黨員。不過,由於國會的構成來自選舉結果,這些指責並不具太大的說服力。不過,新加坡即便是實行選舉制度,也有些人認為新加坡政府體制似乎更接近專政統治而不是民主政治。
一般認為,新加坡言論自由的空間自1965年獨立之後就一直受到壓制,雖然近年來為鼓勵創意產業的發展以及展現更開明的政府態度,已經在這方面有所放鬆。有些人認為,人民行動黨政府通過政府持股的方式間接控制了該國兩大媒體集團,反對聲音也因為種種限制很難通過其他私人出版機構出版其著作或發表言論。外國媒體對新加坡政府的批評往往會導致誹謗官司,或被限制在新加坡的發行量。此外,個人或民間組織也被禁止自行安裝衛星天線接收器,所有外國電視節目都可被審查。政府也對網路進行管制,具體管制情況不詳,不過封鎖的網站多為色情網站。
人民的行動自由並沒有受到太大限制,但當局對一切集會活動都非常關注。在新加坡,只要達到一定數量的戶外集會都必須向警方備案。新加坡的內部安全局(ISD)擁有非常大的權力,被殖民地時期留下來的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授權可在必要時無限期拘留任何被懷疑可能對種族和諧與社會穩定造成威脅的人士,並可以在不經審訊的情況下扣押多年。有些人認為,這部法律在人民行動黨政府對付共產黨的時候被濫用。
此外新加坡的高壓管制還表現在對日常行為的監督上:攜帶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販賣用途的主要刑罰為絞刑(在當地,藏有15克以上海洛英可判繯首死刑)。此外對於成人男性犯罪者(16歲以上50歲以下)還可使用笞刑處罰。不過雖然大多數外國人無法理解這些嚴厲的刑法,大多數新加坡人卻都認重罰可有效遏制犯罪或破壞性行為。
"Citizens of Singapore cannot democratically change their government."
Freedom House Annual Report 2004
"State control of the media in Singapore is so complete that few dare to challenge the system and there is no longer much need to arrest or even harass journalists."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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